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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苑鹏: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是合作社制度的“因”还是“果”
发布时间:2024-10-10      点击次数:101

2023年12月19日第78届联合国全体会议通过决议,确定2025年为国际合作社年,以强化对合作社对于改善全球粮食安全、减少贫困和饥饿、促进社会包容性发展所作贡献的认识,同时进一步推进全球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2024年的最新统计,全球合作社社员总量突破10亿人,约占全球人口的12%以上;在合作社就业的员工和雇员合计占全球就业人口的10%,全球近1/4人口的生产或生活是与合作社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合作社已经成为联合国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的重要载体。

合作社是以人为本、价值观导向鲜明的特殊类型企业,其组织目标是为成员服务,而非追逐资本报酬最大化,一个重要的制度标志是其分配原则坚持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限制资本报酬。它已经成为合作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区分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制度的“试金石”,并为全球合作运动所普遍接受和采纳,也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从近20年的实践来看,中国农民合作社分配制度的主流形式是与成员交易量(额)关系不大的按股分红。为何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原则在中国农民合作社实践中搁浅?该原则是合作社制度的“因”还是“果”?

一、欧文的合作理念:产生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因

工业革命出现在英国,也是劳工史上最黑暗的时代,工人变成了真正的雇工、彻底的无产者。英国社会主义之父罗伯特·欧文推行工业合作社的宗旨是要消灭营利者。在他看来,成本价之上的利润让穷人痛苦、富人贪婪,其根源在于私有制和放任自流的自由竞争。他产生了通过合作工厂制度取代现代贸易不受限制的竞争制度的设想,并付诸实践。他的理论基础是人的性格形成学说。他认为人不应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因为它受到天性、教育和生活环境三者影响,特别是后两者。他强调“人是环境的产物”。在他设计的合作社制度中,用土地的公有和财富的共同积累来取代私有制,每一种商品按照其“社会价值”,即由人类过去劳动的“资本工资”和现有劳动努力的“劳动工资”两部分构成的生产成本,进行公平商品交换,以消灭脑体劳动的差别,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虽然他的共产新村“新和谐”(New Harmony)以失败告终,但是他的消除利润、让人们设法“做自己的商人,做自己的制造者,价最廉、物最美地得到自己的一切必需品”,成为合作社制度的基因。

二、罗虚戴尔先锋合作社:建立个人主义基础上的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制度

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成功的罗虚戴尔合作社,其盈余是根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分配。按照罗虚戴尔合作社制定的章程,“本社目的,在设法使社员获得经济的利益,改进他们的家庭以及社会的生活。”其中第四项规定“社员分配余利,以购物多寡为比例”。

罗虚戴尔合作社认为,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分配,对于合作社的成功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它增强成员对与合作社交易业务的忠实度,增强成员对合作社的黏性。这个制度为后来的消费合作社广泛应用,有学者甚至认为消费合作社的发达,完全是因为有了这一原则,如当时法国著名合作社学者季特(Charles Gide)指出,合作运动的将来有无希望,关键在此。后来,这一分配原则被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制定的合作社7项基本原则采纳,并作为一项核心原则,在全球合作运动中得到广泛应用和普及。这项原则,既是对欧文共产主义新和谐按需分配制度的革新,也是对罗虚戴尔之前的法国毕舍生产合作社、德国莱芙艾森信用合作社等采取的盈余全部归公制度的革新。它否认利润,但承认了个人利益,把按市价“多收”社员的钱再退给社员,符合合作理念和经济理性的基本假设,符合市场主体发展的基本原则。

三、中国农民合作社: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制度为何难落地

中国农民合作社是引导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组织载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但是已有的研究发现,按成员的资本(金)入股比例返还是当前农民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面,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合作社寥寥无几。为何在全球普遍认可且通行的合作社分配原则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中难以落地?

从制度安排看,与国外农业合作社最大的不同,在于中国农民合作社成员制度的异质性。即,中国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不是由单一的生产者成员组成,而是包括投资者成员和生产者成员两大基本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合作社对合作社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合作社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现实中,农民合作社的公积金提取普遍缺失或有限。因此,农民合作社的风险承担主要依赖于成员的出资。与国外成员加入合作社的均等出资或与(业务)交易额比例挂钩的出资不同,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出资主要集中于合作社的几个发起人,甚至是领办人个人、家庭,普通生产者农户成员的出资普遍很少,甚至不出资,其结果是将合作社的经营风险落在发起人等有限的成员人头上。按照收益与风险对等的企业经营法则,合作社的分配结果是按股分配。

因此,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是合作社制度的“果”,“因”“果”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关系。从合作运动发展史看,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原则体现了合作社制度的精髓,将合作社制度从乌托邦的理想转为了现实,并促进了合作社的蓬勃和可持续发展,使得合作社成为广大社会弱势群体改善市场竞争地位和社会地位,通过成员间的自助实现自救、自我发展的主要载体。

中国进入高质量发展新时期,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进程中,以新质生产力引领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将成为发展大势,小农户的分化将进一步加速,推进农民合作社成员制度更具开放性和广泛性,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多元性和异质性将是新常态,但合作社盈余根据成员的生产要素贡献,而不是单一地按照成员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应是农民合作社恪守的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坚持服务广大农户的组织宗旨、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恰逢《中国农民合作社》创刊15周年,祝贺《中国农民合作社》取得的累累硕果,祝愿《中国农民合作社》未来继续传播合作理念、合作知识、启迪思想、分享创新实践,继续做好服务“三农”这篇大文章。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特色农业赋能增收长效机制构建研究”(21&ZD091)阶段性成果〕

(作者:苑鹏;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4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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