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我国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的组织保障。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以来,经过10余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取得重要突破,初步构建起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架构。围绕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应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为重点,不断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它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石之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呈现和西方现代化颇为不同的发展路径,与传统农业大国的制度遗产关系密切。历史学家研究指出,中国自秦汉以来,长期维持的大一统国家形态,是以自耕农家庭经营的精耕细作农业作为基本盘。历史经验表明,小农经营制度不仅对于农业经济,而且对于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创伤,1978年末中国农村贫困发生率高达97.5%。改革开放后,1983年全面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1997年又进行了为期三十年的第二轮承包,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稳定。今天,中国进入城乡融合发展的新阶段,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7%,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还不到50%。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乡村振兴综合调查”(CRRS)2020年和2022年对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四川、贵州、陕西和宁夏10个省份50个县市3800余农户家庭两期调查(农户追踪率为79.4%)数据显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从一期的83.81%,下降到二期的67%,但仍占样本农户的2/3。农业农村部的统计年报显示,2022年未经营耕地的农户数超过3900万户,比2021年增加了3.16%,但耕种土地在10亩以下的农户数仍然高达1.93亿户,小农户家庭经营仍然是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方式,仍然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本力量。家庭经营最适合农业的产业属性,它可以包容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适度规模经营不排斥家庭经营。因此,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不动摇,是完善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前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承包期顺延三十年,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权益。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尊重农民的意愿,坚定不移地落实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落实中央强调的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结合,不能人为地垒大户。坚决遏制一些地方设置“土地流转率”考核指标,依靠行政力量“刮风”推行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特别警惕以推行村党支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名义,强行要求全村农户承包地入股,搞“一刀切”,剥夺那些依靠土地生存的老龄、弱势农户的土地经营权。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引导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等紧密联合与合作,通过保底分红、入股参股、服务带动等方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农业现代化的产物,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建立市场化的要素配置机制,能够有效实现土地、劳动力、技术、资本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及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的提高,引领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农产品优质率和市场竞争力。作为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2024年底,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达2285家,比2014年的1242家增加了1000余家;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9万家,比2014年的12万家下降了25%。按照农民日报社“2024中国农业企业500强榜单”的数据,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农业规模企业的主力军,在500强中占比超过65%。从行业分布看,食品、粮油和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农业企业位列前三名,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从地区分布看,山东独占鳌头,占500强总量的28.2%;其次是广东、黑龙江、安徽、江西、辽宁、北京,6个省份累计占500强的61.6%,显示农业规模企业的区域分布与所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存在较高关联度。另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24年10月底,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数量接近400万个,农民合作社数量达214万家,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近几年均进入了数量趋于相对稳定的阶段,总量规模徘徊不前,带动农户的能力需要新的突破。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一是继续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深化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搞活土地经营权,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吃上“定心丸”,同时大力创新贷款、担保及保险产品种类,强化金融支持。完善职业农民培育等乡村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农业劳动者素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和返乡企业家创业,投身乡村全面振兴建设。二是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农带农机制。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开展产业链上的纵向和横向合作,建立健全服务农户的县、乡、村服务组织网络;引导和鼓励农民合作社之间开展强强联合,发展现代农业龙头企业,发挥自我优势,加快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建设,增强为农户服务能力。应重点发展服务类农民合作社,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重要平台,与各类农业企业等签订服务合同,强化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让农民有机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促进农民增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总结了中国历史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基本发展经验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其核心要义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推动小农户向着专业化、社会化、绿色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为实现小农户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与制度支撑。笔者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CRRS农户的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有效发挥分工效应、技术效应和替代效应,有利于提升样本农户的粮食生产技术效率。对CRRS二期农户的调查数据比较显示,二期样本农户家庭实际经营的耕地面积平均为19.5亩,比一期的21.41亩略有下降;全职务农劳动力一年的平均农业劳动投入为169天,比一期的183天减少了14天。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农业社会化服务初见成效,但土地规模经营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通过服务规模化,带动小农户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符合中国当前的国情农情,应继续围绕“谁来种地”“怎样种地”,不断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一要强化基础性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应继续强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农业社会化大数据服务平台及产学研相结合的机制创新等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降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成本,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在品质。二要强化重点、薄弱领域的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对金融产品创新、人才引进、IT农业场景应用等政策支持力度,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产业领域和综合能力,强化仓储、冷链、保险等薄弱环节的服务。三要发挥传统制度优势。在创新服务机制中,应利用好传统社区熟人社会的信任机制,有效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居间服务作用,协调好农户与服务主体的关系,切实保护小农户的权益,并大力引导农户联合合作,解决土地分散化、细碎化问题,实现市场服务主体、农户、村集体、合作社的多方共赢。应特别警惕少数地区的村集体不顾供求双方意愿,将居间服务蜕变为硬性的居间收费,损害服务主体和农民的利益。(作者:苑鹏;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