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5日是合作社日, 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主题是“合作社:推动包容与可持续解决方案”。2025年又是联合国宣布的国际合作社年,旨在强调合作社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和推动包容性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并呼吁各国将合作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工合国际是在周恩来、宋庆龄老一辈革命家支持下,由斯诺、路易.艾黎等在华支援抗战的国际友人于1939年发起成立的国际性民间组织。旨在通过组织工业合作社推动生产自救与社会发展,支援抗战前线。毛泽东主席曾致函工合国际委员会主席何明华先生,对路易·艾黎等为解放区争取国际支援,给予了高度赞扬。今天,中国正致力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破解国际霸权对世界和平的新威胁,在这个背景下,工合国际举办纪念活动具有特殊意义。
我终生从事农业农村工作,一直关注合作社事业,参与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草工作。看到今天动荡的国际形势,看到主权国家发展的艰难,看到战乱区平民的苦难,我觉得全世界有必要反思,重新认识发展合作社的现实意义。
一、全球危机下的共同价值观
今年是二战胜利80周年,二战后,民族独立战胜了殖民侵略,民主战胜了独裁,在联合国宪章框架下,世界各国进入和平共处,自主发展时期。美国曾经作为自由民主的榜样,率先发展,欧盟的壮大,亚洲四小龙的兴起,金砖国家的崛起代表了二十世纪主权国家发展自强的潮流。但是,事非人愿,在科技飞速发展,自由贸易越来越普遍的同时,气候变暖,环境污染,贫富两极分化却越来越严重,这与我们的奋斗目标背道而驰。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垄断资本到处兴风作浪,霸权与主权的矛盾日益激烈,代理人战争此起彼伏,垄断霸权正在阻碍发展,威胁和平。俄乌冲突、巴以冲突、以伊之战使霸权与主权的斗争不断升级,军工集团推波助澜,把世界推向第三世界大战的边缘。
我不禁在想,国际合作社联盟倡导的合作社基本原则是不是过时了?联合国宪章倡导的共同理念今天还有没有用?全球80亿人民,要不要有一个共命运的价值观?这个世界谁主沉浮?是人民做主,还是资本当家?如果任凭丛林法则蔓延,是否意味着人类向动物退化,那么世界将何去何从?
二、合作社原则与构建命运共同体价值观的剖析
在纪念合作社日之际,我们总会想到合作社的诞生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合作社诞生于第一次工业革命,合作社是以人为本的组织,宗旨在于成员当家,自主经营,包容发展,抵制剥削,共同富裕;公司是以资为本的组织,认钱不认人,以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为宗旨,不惜恶性竞争。这两种组织功能不同,是市场经济中的双胞胎。
合作社的诞生以英国罗奇代尔工人消费合作社为代表,1844年由28位工人发起,他们每人出资2英镑,办起了消费合作社,抵制食品及生活用品商业公司的剥削。合作社的商店,面向本社成员服务,成功地解决了假冒伪劣商品和价格高昂之扰,给成员带来实惠。周围工人羡慕合作社的商店,纷纷自愿加入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影响不断扩大,传播到到世界各国。合作社的生命力来源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经过不断补充完善,形成了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确认的七条内容:1. 自愿开放, 2. 民主决策(一人一票), 3. 经济参与(按成员的贡献分配收益) 。 4. 自治独立 ,5. 教育推广, 6. 合作社间合作, 7. 关怀社区环境 。
180多年来,全世界合作社发展到300多万个,成为促进世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庞大力量。它的影响力不只在于规模和数量,更重要地是,在增加就业、保护弱势群体、缩小两极分化、促进社区文明、保护环境、发挥妇女作用等领域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与联合国宪章宗旨的理念高度契合。联合国宪章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致力于公平正义、保障民主与自由为宗旨。可以说合作社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微观原型。
再把合作社原则与习近平主席2015年9月在联合国大会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价值观作比较。合作社原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也高度契合。
合作社基本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理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观的契合绝非偶然,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要求和总体趋向。尤其是在今天世界格局分裂加剧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以更普遍,更长远的眼光认识合作社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合作社在实践上解决了资本与劳动对立的矛盾。避免了资本集聚排斥民主自由,实现了广大成员个人资金与劳动的包容性融合,消除了垄断资本对雇员的剥削,实现了财富共创,收益共享,成员共同富裕。合作社成员之间,他们抱团发展,共同致富的理念,内涵了同呼吸,共命运的价值观。我们可以满怀自信地说,一个合作社就是一个和谐社会的缩影,一个合作社就一个命运共同体的缩影。发展合作社,就是在坚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微观基础。合作社与合作社的联合,就是在扩大人类命运共同体微观基础的覆盖面。
三 合作社成功的经验与教训
合作社的发展历经沧桑,走过了不少弯路,积累创造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
根据我的考查思考,合作社运动的主要经验与教训有以下八条:
第一 合作社立法,是把合作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体现。
目前,全世界有105和国家颁布了《合作社法》,把合作社纳入了国家发展战略,以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国家繁荣。合作社不是自然人,更不是私人股份公司,它是遵循《合作社法》,按照合作社基本原则面向全体成员服务,由本社成员当家做主的一类市场主体。《公司法》则是鼓励资本集聚,在强调在维护所有股东权益的同时,强化大股东的控制权和垄断权。在《公司法》中,人只是资本的化身,离开资本,人没有权利。
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依据《合作社法》调整合作社,要依据《公司法》调整公司。不能乱点鸳鸯谱,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张冠李戴,南辕北辙。历史上,存在过私人公司扮装成合作社,逃避税收,掩盖垄断,截流国家对合作社扶持资金的倾向。结果扰乱了国家的市场秩序,滋生了一批贪官污吏和不法企业主。值得注意的是,进入21世纪以来,金融资本垄断的趋势加剧,国际垄断资本加速向政府决策机构渗透,干预立法,排挤合作社内部的融资服务。
第二 合作社必须依据本国《合作社法》,由发起人全体订立《合作社章程》。《章程》中必须对成员身份的确认,成员的义务及权利、机构设置及权限、办事人员任免及职责、财务制度及收益分配、清算及注销做出明确规定。不允许其他非合作社成员鸠占鹊巢,包越代俎。德国、日本的合作社法律体系健全,合作社章程比较明确具体,合作社的发展比较普遍,合作社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国民的基本常识。这些国家合作社在包容性发展中起的作用更强。
第三 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本社成员。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均由合作社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合作社的雇员是服务的执行者,不是合作社的主人,不得擅自改变合作社决策,无权擅自处置合作社资产。在服务内容宽泛,活动频繁,服务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可以成立合作社全资的服务实体,服务实体独立运转,服务实体的负责人由合作社理事会任免,为合作社负责。
第四 合作社成员、合作社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合作社面向成员的服务可以借助商业结算的方式,扣除服务成本后的收益,每年年终依法依章分配给成员。成员大会决议可以批准服务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合作社财务管理,包括合作社与外部单位的资金往来,也包括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的资金往来。对社员的融资服务可以看作是成员银行,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的内部融资业务,是支撑合作社扩大服务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的资金保证。日本合作社农林金库覆盖全国,维护了成员的融资权利,避免了外部垄断资本对社员的剥削。
第五 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来源于专业性的规模化服务。
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是多方面的,有生产方面的,也有消费方面的,有实物方面的也有思想文化方面的。合作社内部的专业的规模系统性的规模性服务,可以吸纳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效率,提高成员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避免了成员被市场边缘化。
第六 政府对合作社的财政扶持是普惠制,不能搞锦上添花。
合作社是成员抱团进市场,合作社成员多是弱势群体,是国家扶贫救济的对象。国家扶持合作社就等于群体性扶贫。一个合作社提高了服务能力,提高了服务效率,就等于一群弱势群体脱贫。政府财政资金如何使用,需要试点取得工作经验,推而广之。国家财政扶持资金,不能搞抓大放小,垒大户嫌贫爱富,更不能贪图功名,搞个人政绩。
第七 历史上走过弯路的合作社,多是是外部势力干预造成的。日本军国主义曾经强迫合作社为侵华战争服务,把合作社拖进侵略战争的泥潭。中国一度搞“政社合一”体制,限制了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和合作社团体的主动性。更普遍的教训是私人资本操控合作社,他们以合作社之名,行私人资本之实,在合作社内部搞一股独大,把合作社的服务私有化,使成员边缘化。
第八 搞“一套人马,两块招牌子”是对合作社基本原则的背叛,是亵渎《合作社法》。
许多地方一村一品生产兴旺,成立合作社以后,苦于缺乏人才,资金短缺,无法开展服务活动。于是出现了公司兼并合作社,或者在合作社门外加挂公司招牌,或者由公司发起成立合作社,在公司门外加挂合作社招牌。搞两个牌子是对外应付检查的,一套人马是私人或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牟利。合作社章程,社员名册只是摆设。由于扰乱地方市场秩序,这种搞法多数不被社员接受,时间不长就被地方政府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