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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10-29      点击次数:2757

 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10-28  来源:农民日报

 

 

  10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在谈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时,乌云其木格说,农村普遍存在的金融服务缺位现象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建议尽快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政府对合作社的引导、服务和规范,要在提高领办人素质,打造品牌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切忌用行政手段干涉合作社的组建与经营管理,防止“政社不分”、“企社不分”。

  乌云其木格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一年多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围绕产业发展,开展互助,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072个,已占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三分之一,登记成员771850户,农民成员占登记成员总数的96%。成员出资总额430.13亿元,货币出资占出资总额的77%。

  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成员年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20%以上。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保证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统计,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商标约27000个,约3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认证6420个。

  在谈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时,乌云其木格说,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法律实施中还存在着宣传引导不够广泛、深入,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等问题。到目前为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扶持措施中,只有减免增值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在今年7月份出台,其他优惠政策还没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虽然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必要机构,但有些还流于形式,合作社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有的还造成“政社不分”、“企社不分”。农村普遍存在的金融服务缺位现象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对此,检查组建议,尽快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在财政方面,建议中央财政进一步扩大专项扶持资金的规模,增加支持项目和培训经费。在向各级财政提出统一要求的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作为中央财政扶持重点。在税收方面,建议比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减半征收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当明确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税务登记类型,以便于落实有关政策。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方面,中央和地方都要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委托程序,分类公布建设项目,明确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条件,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把这一扶持措施落到实处。对合作社用于设施农业、规模养殖、农业科学试验等方面的土地,按照农业生产用地管理,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应优先安排。

  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支持。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涉农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综合发挥财税杠杆作用,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大力发展小额信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要在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支持力度,解决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要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尽快制定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政策,以及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鼓励企业为发展前景好的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金融部门也要根据合作社的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贷款抵押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探索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信用社、保险公司、合作社、农户多方共赢局面。 

 

(作者:申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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