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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合作社应以农民为主体--张晓山
发布时间:2008-12-30      点击次数:2650

专业合作社应以农民为主体

者:张晓山     发布时间: 2008-12-30 7:51:55

    这两年各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注度越来越高,强调了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像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专业合作社提到的高度,以前的文件是没有的。

 

  到20086月底领取执照的专业合作社是5800多家。今年9月份,到安徽、江西参加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感觉合作社还是公司领办、协会领办等,形式比较多,和我们设想的比较规范的合作社有所差别。现在发展的合作社是我们所期待的合作社吗?原来发展产业化经营,现在实际很大程度上把原来公司加农户,挪到合作社里边去了。一些大型的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或者领办合作社的积极性比较高。公司加入合作社,得到的好处就比农民要多,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司加入合作社有各方面经济上的考虑。

 

  现在关于这个问题有两个观点,非常鲜明对立。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加入合作社,本身公司和从事农产品的生产者是典型的合作关系,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成员实现利益平分的平台,合作社成为农民的靠山,企业的基石。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和农户是一个利益交换关系,合作社法本身蕴含着这样的利益结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矛盾,这样到底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还是以企业为主体?这个问题恐怕不能一概而论,要对龙头企业做一些具体区分。因为合作社是草根组织,扎根到社区,以促进当地社区的发展为本。本地农民创办的企业领办合作社,在自身受益的同时,也带动了其他农民增加收入,增加了他们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这样土生土长的当地农民领办合作社的企业,或者协会,有存在发展的合理性。但是对于外来的工商企业圈钱圈地,要保持警惕。

 

  关于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问题。财政部2003年起就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每个20万元,这些钱补给谁,怎么补,是不是真正能够发挥效率?这种扶持实际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我个人认为,普惠式的服务包括在税收、培训等方面的扶持,让普遍的合作社都能够受益。

 

  合作社的发展同样反映出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对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扶持和指导。江西森林覆盖率超过60,很大一部分合作社是林业合作社,农业厅去指导扶持服务就做不到了。实际上这些问题我是同意以农业主管部门为主。

 

  过去合作社好像是一个非主流,是支流,现在合作社成为了一个相对重要的载体,合作社的任务重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家庭农场、合作社进行扶持,搞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专业种植养殖户,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转成产业工人,工业进入农业。土地规模要集中,不集中没法吸引投资。

 

  专业合作社怎么开展信用合作,十七届三中全会开了一个口子,提供了政策空间以供实验和在发展中规范。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初级阶段的合作社,跟理想中的合作社可能有很大差别,但这就是现实,只要能逐渐往正确的方向走,以农民作为合作的主体,让这样的合作社逐步规范,来丰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

 

文章出处:三农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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