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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章程(1994)
发布时间:2010-04-12      点击次数:4560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章程

 

 

19941012日颁发

 

       促进中国工业合作社国际委员会(简称“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于19391月在香港成立。1952年停止活动,1987年在北京恢复活动。

 

第一条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是由海内外关心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热心工业合作事业的合作社工作者、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组成的国际间民间团体。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促进中国工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为此,委员会致力于:

       ——发展同国际合作组织、友好团体和热心工业合作事业人士的广泛联系,开展业务交流与经济技术合作,争取对中国工业合作社的国际支援。这种支援可采取捐赠、引进资金、设备、先进技术和人员培训等多种形式。

       ——按照工和优良传统及合作社基本原则,指导和协助组织实验区(点)工业合作社,探索和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好合作社的经验,力争起到示范作用,以促进中国工业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研究国内外发展工业合作社和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的经验,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通过推荐、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产生。

       新增委员需经一名委员提名,由执委会通过。

       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

       委员有义务承担执委会委托的某项任务。

       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执委会工作报告,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第四条

       委员会设执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组成。执委人数不超过21名。执委会负责贯彻委员会决定的方针任务,制定工作规划并决定重大问题。执委会每年要将工作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财务收支情况),用通信方式向全体委员通报。

       全委会闭幕期间,由执委会代行部分职权,如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需要变动,可由执委会讨论通过,并报下一届全委会追认。每届执委会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委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主席或半数以上执委或20名以上委员建议可以临时增加。

       执委会通过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执委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

       委员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或副主席提名,经执委会通过聘任。

       秘书处根据委员会决定的方针任务和执委会议定的重要事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秘书处向执委会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的财政年度为公历11日至1231日。

       本章程经全委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执行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颁发

 

 

版权所有: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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