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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防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化“变种”
发布时间:2010-04-18      点击次数:3428

 

 

须防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化“变种”


发布时间:2010-04-15  来源:南方农村报

  

    “阳春市信德农业专业合作社”近日成功注册,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巨额的注册资本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见4月10日南方农村报第5版报道)。这个巨无霸式的合作社,规模不仅在合作社中遥遥领先,恐怕连一些大公司也不遑多让。而更应引起关注的是,这家合作社联社的5个成员中,4家有公司背景。名义上称为“合作社”,但实际上,目前更多扮演着收购商的角色。

    对这个庞然大物,合作社的同仁们有赞有弹。信德合作社刚刚成立,未来向何处发展,此时下结论还为时尚早。

    不过,正如有专家指出,合作社向公司化发展,进而与普通社员关系疏远,这是合作社发展的世界性现象。而在中国,合作社和公司的关系更为复杂,剪不断理还乱,这与我国当下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以及所处的经济环境有着莫大关联。

    与台湾、日本的农会或综合农协不同,中国大陆的合作社不是由农村内生力量推动成立的农民经济组织。解放后,由于国家政权对乡土社会的强势介入,农村各类传统的合作组织土崩瓦解,被强制性的集体组织所取代。新时期,国家出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重新扶持和鼓励合作社的发展,但农民的合作意识尚待培养和发育,很多农民对合作社缺乏了解,甚至潜意识里还心存反感。而最具凝聚力的做法是,有经济能人或公司带动,使农民看到合作社带来的实际经济利益。而事实也正是如此,目前但凡发展较好的合作社,都离不开掌握特殊技能或销售资源的能人或公司。

    而从目前我国合作社所处的经济环境看,它们诞生于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之下。可以说,合作社从自身发展看尚处于嗷嗷待哺的婴儿期,但实际上它一出生就已经置身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在这个赢者通吃的时代,合作社作为弱势农民互助合作、联合自救的组织,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公司相比,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显而易见。毫无疑问,与公司实现合作、资源互补是谋求自身发展的一条捷径。

    但这条捷径并不好走。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唯一目标,合作社则不尽然,它具有追求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的双重目标,它承载着为社员服务的公益性功能。因此,内在属性的差异注定两者会“同床异梦”。随着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为股东谋求最大利润是必然趋势,因此公司化的倾向不可避免。因此,不论我国内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是台湾的农会法,对收入分配都有明文规定,以防止农会演变为纯粹营利性组织。例如台湾《农会法》规定,农会收入的67%必须用在农业技术推广,以确保农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民提供更多服务,而不是通过盈利机制从农民那里赚钱,却不顾他们的需求。

    但问题在于,此项规定在台湾能够有效执行。例如,台湾农会公司化最典型的案例是,台中市农会随着城市化发展逐渐退出农业领域,成为都市农会,兴办幼儿园、开超市等等,完全实现商户经营。但农民并不担心这种变迁会伤害自身利益,关键是《农会法》对农会收入的分配有着明确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却无法有效执行。了解合作社发展现状的读者都会清楚,目前真正能够按照合作社法规定运作,社员对合作社收入分配有话语权的合作社并不多,此种发展现状就为一些投机公司借助合作社名头套取私利,不顾甚至侵占农民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这就像自然界中,生物之间有两种关系。一种是寄生,如果合作社寄生在公司周边,两者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同时,资源互补、各取所需,那自然是一种理想的发展模式。还有一种关系,就是生物入侵。如果公司作为强势主体,挂羊头卖狗肉侵入合作社领域,则有可能破坏合作社的发展生态,对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来毁灭性冲击。

    在目前合作社羽翼未丰的情况下,真正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方向是规范合作社内部运作,使社员在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中掌握话语权。借助公司强大的资本,贪大求快或者将合作社数量当作政绩来追求,对合作社审批监管缺失,都不利于合作社长远发展。因为在社员话语权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合作社数量再多、收入再丰、规模再大,普通社员可能也只是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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