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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在中国农村的地位和作用——杜吟棠
发布时间:2010-04-29      点击次数:6184

合作社在中国农村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杜吟棠

2006 年·南非

“合作社——替代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另一种选择”国际研讨会论文

 

中国的合作社运动,始于20世纪20年代,迄今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时期。

第一个发展时期从20世纪20年代到1949年。这一时期的合作社运动,分为三个分支,一个是民间发起的合作社运动,一个是国民党政府发起的合作社运动,还有一个是共产党发起的合作社运动。这一时期的合作社,是以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农村运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为主,大部分处于分散试验阶段。

第二个发展时期从1949年到1982年。这一时期的合作社,以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为主,同时建立了全国性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1982年以后是中国合作社运动发展的第三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条件下,原有的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合作社纷纷解体,出现了农户自愿联合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两种组织是目前中国农民合作的主要形式。

〈一〉历史的简单回顾

早在20世纪20-30年代,我国民间就开始了各种合作社试验,其中最出名的要数华洋义赈会在河北香河、梁漱溟在山东邹平、晏阳初在河北定县进行的合作社试验。华洋义赈会创办的合作社以信用合作为主,最多发展到1万多个。梁漱冥创办的合作社以运销合作为主,最多时发展到300多个。晏阳初创办的合作社,以信用合作为主,兼营运销、购买等业务,最多时发展到100多个。但从总体上看,上述合作社主要是由一批知识分子精英创办起来的,数量不多,覆盖面很小。

除了民间合作社试验以外,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也在中国农村开展了一系列合作社试验,并在1934年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合作社法。但是,国民党政府推动、组建的农村合作社,大部分是以地主、富裕农民为成员,以信用合作为主业,运销合作和购买合作所占的比例很小。当时占农村人口绝大部分的佃农、雇农,基本上被排斥在合作社之外,难以受益。

解放前合作社运动的第三个分支是中国共产党在其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和供销合作社。当时的革命根据地经过土地改革以后,广大农民成了自耕农。在战争时期劳动力短缺,农业商品化程度不高,农民普遍缺少役畜、生产工具和日用工业品的情况下,政府组织农民成立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社,组建从事工农业产品交换、农副产品余缺调剂的供销合作社,因而受到根据地农民的广泛欢迎。

尽管如此,解放前的旧中国,从总体上看,合作社运动处于分散、小规模的实验状态。特别是农产品运销合作社的发展,没有在较大的范围内受到广大农民的积极响应,主要有两个基本原因:第一,当时中国农业的商品化程度很低,除了棉花等少数农产品主要用于纺织等工业原料外,大部分农产品是农民用于自给的产品,没有组织合作销售的必要。第二,解放前的中国农民,大部分是佃农和雇农,他们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组织运销合作社与他们的利害关系不密切。相反,作为佃农和雇农,他们对于减租减息的要求却非常迫切。因此,以领导农民进行减租减息斗争为宗旨的农会组织,便成了当时最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农民合作组织。

解放以后,中国在全国范围进行了土地改革,广大农民成为自耕农。在土地归农民所有的基础上,中国政府通过引导农民开展生产互助,土地入股,逐步建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通过农民入股,建立了全国性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1958年,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将实行土地股份分红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按劳计酬的人民公社。原来以农民入股为主的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则先后被并入国营商业部门和国营金融部门,脱离了农民自愿互助的原则。加上计划经济体制下,基层人民公社、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没有自主经营权,各种计划生产、购销、存贷任务指标,通过行政手段层层下达到基层合作社强制执行,合作社内部缺乏激励机制,社员、职工丧失生产、经营积极性,于是逐步陷入了效率低下,入不敷出的困境。

〈二〉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合作组织的体制变迁

1.  人民公社的体制改革

二十世纪80年代以后,农业生产领域随着土地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原有的人民公社组织迅速解体,原人民公社体制下形成的社、队集体资产,一部分已经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划分、变卖给个人,一部分则保留下来,成为乡、村两级集体经营组织的资产,从而形成了家庭、集体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营的内容,除了原先的社队企业以外,农业方面主要包括村办、乡办的果园、牧场、鱼塘等生产项目和机耕队等服务项目。

然而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乡、村集体经营组织的制度安排又发生了进一步变化。在农业生产和服务方面,一部分集体经营项目,通过承包,变成了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项目。有的还通过承包人参股、出资、资产更新,变成了个人与集体合资经营的项目,甚至变成了个人控股经营的项目。在二、三产业方面,一部分乡、村集体企业,通过存量资产股份化改造,新增资产吸收职工股和社会股,变成了股份合作制或纯粹的股份制企业。还有一部分乡、村集体企业,通过与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互相参股、联营,变成了混合型所有制企业。这样一来,乡、村集体经营组织已不再是一种单一的社区型集体经济,而变成了多种经济成分交错、融合,日益分化和异化的制度安排。

2.  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

与农业生产领域体制改革的情况相类似,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体制改革,也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放开和统购统销制度的最终取消,实现了流通渠道的多样化和供销社制度的重新安排。

供销社内部制度的重新安排,在1985年之前,主要是围绕“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变官办为民办”、“恢复合作商业”的内容进行的,实施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清股分红、集资扩股、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二是将全国供销社统一核算、上缴利润、统负盈亏的准国营体制,改为基层供销社和县供销联社两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交纳所得税的集体经营体制。然而,截至1985年以前,无论是“恢复三性”,还是“变官办为民办”,抑或“恢复合作商业”的改革,都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历史上供销社先后两次与国营商业合并又分离,导致原始股金以外的巨额资产权属不清;二是大批供销社老职工已经转为国家职工,形成了捧铁饭碗、吃大锅饭的局面;三是供销社承担着执行国家征、派购政策的任务,经常以国家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农民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供销社的经济利益很难与农民的经济利益融合在一起,因此也不可能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商业组织。

1985年以后,随着国家统购统销制度的取消,供销社退出部分农产品市场,导致整个经济效益下降,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增加,职工福利负担有增无减。这一形势,迫使供销社走上了围绕经济效益进行改革的道路。

为了尽快扭转效益滑坡、亏损扩大的局面,从1985年到1995年,供销社改革先后采取了以下一些方式:1. 承包经营。在核定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将供销社的盈亏指标,定额承包给职工个人或集体。2. 租壳卖瓤。将供销社门店等固定资产租赁给职工经营,将货品等流动资产变卖给经营者。3. 股份制改造。通过吸收职工股、社会股和外部法人股,将供销社转变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上述改革中,供销社的制度安排就像乡、村集体经营组织一样,逐渐趋于分化和异化。

3.  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

农村信用社经历了与供销社大体相同的改革过程。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农村信用社已经被并入中国农业银行,成为国有农业银行的基层营业部。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信用社先是与农业银行脱离,恢复合作社性质。但由于信用社只有基层社,没有联合社,融资范围被限制在县、乡以内,资金周转受到农业银行的控制,加上信贷业务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造成大量经营亏损,继而被迫走上了围绕经济效益改制为商业银行的道路。

(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随着上述改革以后,中国农民面临着一个全新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有了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的自主选择权,因此对发展农业生产的新品种、新技术产生了巨大需求,随着生产能力的迅速提高,农产品供给也大大增加;另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生产指导体系和农产品销售渠道已经不复存在,分散经营的农户处于一种盲目发展生产和无序竞争的状态,城乡市场脱节,地方市场分割,过剩和短缺同时存在的情况不断出现。正是在这种局面下,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两种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应运而生。

合作社与协会的最大区别是,协会是一种以技术推广和信息交流为主的,非经营性的组织;而合作社是一种以农产品营销为主的经营实体。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合作社仅占5%,协会占85%,股份合作制企业占10%。从地域上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东、中部发展较快,在西部发展较慢;其中,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省份。

1.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最早出现在80年代初,据中国科协统计,截至2004年,全国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已达9万个。

按照形成背景划分,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大体有5类,一类是由各地科技协会发起建立的,一类是由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政府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发起建立的,一类是由供销社发起建立的,一类是由农村中的专业户和技术能手自发建立的,还有一类是由农产品加工企业发起建立的。据调查,1987年四川大邑县14个专业协会的758名会员中,11%是官方技术员,9%是半官方技术员,49%是农民技术能手,31%是普通农民。由此可见,官方、半官方技术员和农民技术员在专业协会中起着骨干作用。在上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中,有的协会单纯从事交流活动,有的协会提供有偿服务,还有的协会兴办了经济实体。据有关方面统计,截止1991年底,全国12万个农业技术协会,50%为松散的“技术交流型”,40%左右为“经济、技术服务型”, 10%左右为“经营实体型”。在协会兴办的经济实体中,又包含多种不同制度类型的企业,既有合作制企业,也有股份制企业,还有私人、合伙人企业。可见,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是一种制度差异很大、类型多样化的组织。

迄今为止,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已有30多个年头,各地成立的协会数量相当多,覆盖地域也相当广,但是,绝大部分协会仍停留在单纯从事信息交流、技术推广和辅导活动的层次。少数协会将业务延伸到商业经营领域,也是以中介服务为主,处于一种小规模、临时性、各自为政的状态。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除了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以外,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又一种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这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于1994年分别出现在山西和山东,很快在沿海各省发展起来。

与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情况相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有的是由供销社、国营企业、乡村集体组织、政府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发起建立的,有的是农民自发建立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从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办的专业技术协会中发育起来的。

据河北省农业部门调查,截至200310月,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计2694个,成员农户达1056万个,占农户总数的74%;联系农户324万个,占农户总数的226%。这些合作组织按发起人的性质划分大体有5种类型,一是农村各类专业大户、经纪人和科技能人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占30%;二是乡村行政干部领办的合作服务组织约占20%;三是依托各类农产品加工经销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各类规模小区组建的合作服务组织约占18%;四是县、乡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占17%;五是政府农业技术服务机构领办的合作服务组织约占15%。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源性,决定了其制度安排的多样性和异质性。典型案例调查显示,在合作社的产权结构方面,有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股和法人股各占一部分。其中,有的合作社是供销社、公司企业、乡村集体、政府部门等创办机构持大股,农民社员持小股;也有的合作社是社员股占主要比重。在社员持股中,有的合作社按照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实行平均持股或一人一股;有一部分合作社采取从社员交易额中按比例扣缴股金的办法,形成了与交易额相应的比例持股;还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对社员入股没有限制,专业大户往往持大股。

在利润分配方面,一般都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特别是那些法人股占大头的合作社,往往把公积金比例定得很高。对由此形成的公共积累,有的合作社规定不能分割,有的合作社规定按原始股比例记帐或增配新股。对扣除公共积累以后的可分配利润,有的合作社采取对股金利息进行限制,其余利润按社员交易额返还的做法;也有的合作社采取一部分利润按股分配,一部分利润按交易额返还的做法,其中按股分配的比例从10%50%不等;还有少数合作社,全部利润都是按股分配。有一部分供销社组建的合作社,采取入股、退股自由,入股满一年以上的实行保息分红,分红率高出银行同期利率若干个百分点;入股不足一年的,按同期银行利率取息。这样一来,社员入股与在银行存款没有多少差别。

在合作社管理方面,大部分合作社都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但在那些法人股占大头的合作社中,法人单位代表往往担任理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委派经理,控制着合作社决策权和经营权。而在那些由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自行建立起来的合作社中,大部分是技术能人或专业大户担任理事会主任或合作社经理,能较好地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

尽管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制度安排上存在着很大差异,但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特征。其一,在这些合作社中,农民社员都保持了独立生产者的身份,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与过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完全不同。其二,这些合作社都是以特定的专业农户为社员,从事专项农产品经营,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存在着共存共荣的联盟关系,与过去的供销社也完全不同。其三,除了一部分供销社主办的专业合作社实行保息分红外,大部分专业合作社或多或少地按交易额进行利润返还,与农民形成了较密切的利益结合。正是这些特征,使专业合作社对农民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中国农村发展中的作用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农民共同致富方面,发挥了多种作用:

第一,在传播新技术、推广新品种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过去,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世世代代以种粮为主,使用落后的耕作技术和低产品种,只有少量剩余农产品拿到当地集市上去卖,大量农户陷于贫困状态。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85年以前,中国农村的贫困人口达到  万。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大量涌现,农业生产的新技术、新品种得到迅速推广和普及,很多地区的农民从单纯种粮,转向了种植蔬菜、水果、和其他经济作物,生产方式从自给自足转向了专业化、商品化。过去,一亩地粮食产量上千斤,除去成本,净收入仅有300-400元。现在种一亩蔬菜、水果,净收入可达数千元。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生产结构的改善,2004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已经下降到  万。

第二,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过去,中国大部分农民都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小规模生产,农产品只能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或者卖给流动商贩,农产品价格只能勉强克服生产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加工、销售利润都被中间商和加工企业所赚取。有了农民合作社以后,小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可以通过合作社,大规模地销往远方市场,加工、销售利润通过合作社分红,返还给社员农户。据农业部调查,参加合作社的农户,由于农产品交易条件得到改善,人均纯收入要比不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提高300-400元。

第三,提高了农民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近年来,随着中国农业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内市场区域性、周期性的农产品过剩时有发生。在某些农产品供不应求,市场紧俏的时候,一些商业性公司、企业为了追逐利润,大量与农民签约扩大生产。而一旦产品大量上市,价格回落后,这些公司、企业又纷纷压价收购,甚至毁约拒收,或撤资转移。这给很多农户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损失和市场风险。为了应付这一局面,一些地方农民自发组织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与公司、企业签约,维护农民利益。在出现公司、企业压价、拒收的时候,自行组织销售、加工,起到了稳定市场和生产,降低市场风险,减少农户损失的作用。

尽管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在中国兴起,但是目前也还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迄今为止,中国国内还没有一部合作社法来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特别是没有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企业法人的地位,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使其发展受到阻滞。

其次,由于历史上,中国政府曾把农村合作社作为一种社会改造模式,剥夺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走了很多弯路,导致人们对合作社存有很大的误解和偏见,因而给农村合作组织的重建带来了思想和舆论上的障碍。

第三,由于没有合作社立法,也缺少政府的指导和典型的示范,所以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很不规范,很多合作组织内部的产权关系、管理方式和分配制度,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

第四,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处于发展初期,规模小、专业人才不足、缺乏营销管理经验、合作社之间没有形成广泛的联盟和网络关系,在与大企业、大公司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

第五,合作社的资本实力薄弱,流动资金普遍不足,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

针对上述问题,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加紧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在制定当中。相信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上述问题有望在不久的将来一一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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