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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拓展社会组织工作的新领域
发布时间:2010-07-19      点击次数:3516

 

合作社——拓展社会组织工作的新领域

《社团管理研究》编辑部

2009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四届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作了一份题为《合作社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报告,联合国大会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报告摘要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关键词是“契机”。

 “契机”何在?就是提高对合作社的认识,为合作社如何使成员受益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了契机;为鼓励人们把自行组成合作社作为自助措施,以解决其经济需求并作为赋权的一种手段提供了契机;为鼓励各国政府制定有利于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的政策、法律和条例提供了契机;为全球合作社网络建立以及社区建设、民主与和平发展提供了契机。

面对契机,中国何为?如何认识中国合作社组织的现状与未来?

2009年,中国经济触底反弹,中国经受住了蔓延全球的粮食危机、能源危机和金融风波的考验,国民经济仍然保持平稳较快的发展势头。中国列车之所以能在如此艰难的环境中平稳行驶,与坚实的农业基础是分不开的。

改革开放,中央支持了农民的首创精神。从1982年到1986年,中央连续发出五个关于农村发展的“一号文件”,确立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包产到户打破了农业生产的“大锅饭”,使得农业发展越过了长期短缺阶段。

进入新世纪,中央明确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制定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中央连续又发出了七个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意义的支农惠农政策。全国人大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央提出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摆脱了“合作社即集体所有制”的束缚,引领中国合作社的回归本源,而重要的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使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长,农民组织化和农业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农业发展将实现“第二次飞跃”。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走的既不是美国模式,也不是日本模式,也不是也没必要再回到经典合作社的原点重走一遍。而走的是从中国农村变迁的实践和逻辑中寻找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本土解释”,注意在对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的尊重与对中国现实的农民合作实践的认同之间的基本平衡,搭建“合作社+农户”、 “专业协会+合作社+农户” 为主的专业产业社会组织带动型经营新机制,形成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性的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新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拓展了社会组织工作的新领域,为老一代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契机。改革,使老一代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具有的农村优势明显的合作经济组织资源得到发挥;创新,使老一代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开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拓展社会组织工作新领域,各地新组建的农村、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取得较大发展。部分省市出台了培育支持农村、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部分非公募基金会把发展重点转移到了资助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培育农村、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成为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重要环节,成为了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进步的重要手段。

拓展社会组织工作的新领域,社会组织要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国际合作社年,为中国社会组织进入国际社会提供了契机。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农民,其农村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仍然高达70%左右。可是参加各种农民经济组织的农户仅占总数的3%—5%。加入WTO后,中国的大豆、玉米市场份额不得不出让部分给美国。中国的优势农产品出口每每遭到外国抵制。应对国际新形势,中国农民必须组织起来,中国社会组织有责任把农民组织起来。

同时,国际贸易领域,非政府间的市场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技术交流、交易规则协商、纠纷争端处理等活动需要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领域,非政府组织也日益成为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之外重要的第三极力量,中国社会组织也不应例外;树立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营造和谐国际环境、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中国社会组织应有自已的作为;各国非政府组织间,尤其在联合国一些重要会议、政策、文件等方面享有很大话语权,离不开中国社会组织。

为此,本刊邀请唐宗焜、苑鹏、赵铁桥、杜吟棠、张高陵等五位专家撰文,宣传国际合作社年、推介中国合作社创新成果,希望为拓宽社会组织工作的新领域带来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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