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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平衡发展中的合作社
发布时间:2010-08-10      点击次数:3353

 

非平衡发展中的合作社

 

·                     作者:刘海英 | 来源:《发展简报》2010冬季刊NO.45

·                     发布时间:2010-06-23

 

20077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正式实行,截至20099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2116万家,比2008年底增长908%。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六大创造之一。

 

合作社本是舶来品,而兴起于二三十年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被称为本土农民创造,盖因相对于建国后的人民公社制度,专业合作社具有农民自主选择的色彩,另一方面,是专业合作社异于人民公社的产权安排。

 

20世纪70年末80年代初开始,政府和涉农部门陆续退出农村,生活在300多万自然村之中的24亿农户9亿分散小农,成为农村生产和交易主体,遂使交易费用陡增。与此同时,农业收益不断下降,干群关系日益趋紧,各地出现了此起彼落的抗税、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针对农村小农户生产与市场脱节的问题,政府采取了很多方法试图解决,包括建立集贸市场、提出农业产业化,公司加农户的模式等等。其中也出现了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它们是将从事同一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但这些措施都没有解决个体农民和市场衔接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一些地区开始出现新的专业合作社,到20世纪90年代,在市场化、产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山东、江浙等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颇具规模。这些合作社多数由种养大户或者村干部发起和组织,向农户提供信息、技术、销售、供应、加工等方面的服务。在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尚无意识和能力成立合作社的地方,民间力量(研究单位、公益组织)在同一时期开始推动农村建立各种合作社。

 

纯化合作社的经济功能

 

合作社诞生于19世纪中叶,目前在世界上已经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济组织。无论对产值还是提供就业岗位都有不可或缺的贡献。据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合国际)网站资料显示,合作社为全世界提供了一亿多个职位的就业,约为跨国企业的20%多。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经济不可小觑。

 

世界合作经济小资料

 

欧洲的芬兰合作社集团在皮拉沃占有肉类产品市场的74%,奶产品市场的96%,蛋品市场的50%,森林产品的34%,以及全芬兰银行总储蓄额的342%。在法国,10个农场主中有9个是合作社成员;合作社银行吸收了总储蓄额的60%,有25%的法国零售商是合作社。(来源:GNC简报,第348号,20076月)

 

    在亚洲的日本,农业合作社成员占到农民总数的91%,生产了900亿美元的产品。在韩国,农业合作社有200万农民社员(占农民总数的90%),生产了110亿美元的产品。韩国渔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达到71%

 

非洲的肯尼亚,合作社对GDP的贡献达到45%,承担了31%的国民存款和储蓄,占有咖啡市场的70%,奶产品市场的76%,除虫菊市场的90%,棉花市场的95%

 

(根据工合国际网站资料摘编,杜吟棠译)

 

人们往往认为,合作社并非如一般的经济组织那样只具有单一的经济功能和利润最大化动机,这样的看法与合作社产生的历史背景有关。合作社出现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在劳资矛盾异常尖锐的背景下,经济上弱小的手工业者、小生产者、消费者等社会劳动阶层联合起来寻求政治解放和经济权利的救济,合作社运动与工会运动一起,成为劳动者反抗资本剥削、谋求政治、经济权利的两架马车(陈婉玲,2008)。

 

20世纪初合作社理论传入中国,至今也有百年了。中国合作社之父薛仙舟将合作理论介绍到中国之时,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的民生与合作主义融合在一起,在理论上将合作运动提升到三民主义实现方式的高度(仵希亮,2008)。 国民政府认为,合作社基于平均地权,节制资本,是民生需要。

 

1949年以前民间推动的几场著名的合作社实验,也都不以单纯的经济目标为惟一目标,甚至留给后人的更是超越了它们所带来的经济价值。以梁漱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在20世纪30年代在山东邹平、菏泽搞了乡村建设实验运动,以晏阳初为首的一班知识分子在河北定县建立合作社,更掀起了以治愈农民愚、贫、弱、私为目标的平民教育运动。

 

历经一百多年的实践和不断演变,基于不同的合作思想源流,也因世界各地立法、实践不同,合作内容、合作模式丰富多彩,但总的来说,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成功的具有广泛影响的合作社,都将罗虚代尔原则,即合作社的七大原则奉为圭臬。

 

如今,人们更重视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的价值功能,传统的社会改造理想似乎已经不再是合作社的应有之义。

 

著名的温州瑞安市综合农协的推动者、曾挂职该市副市长的陈林对一些学者强调合作社是劳动联合起来对抗资本的观点提出质疑。陈林认为,合作社与劳动联合对抗资本没有必然联系,有时候可以是小资本联合对抗大资本,或者消费者联合对抗供应商,生产者联合起来对抗采购商,或者说是市场上相对分散的一方联合起来对抗相对集中的一方。如果市场上原本就比较集中的几家厂商进一步合作,那就形成垄断了。所以在美国,合作社曾遭遇反托拉斯法的诉讼威胁,后来才得到豁免。合作制与农业、农村、农民本来并无必然联系。合作组织,其在农村较之于城市更为常见和重要,这与农村的市场结构有关。

 

民间力量推动的合作社实践

 

发轫于2000年前后的中国新一轮新乡村建设,推动者将建立以农民为参与主体的合作社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但是,在中西部地区依靠民间力量推动建立合作社,很难立竿见影达到增收目标,非经济收益反而更容易显现。倡导者多年提倡的各类农村协会和合作组织,与社区组织类似,更多的功能是作为推动村民参与公共事务、自主决策的组织平台。

 

虽然合作社由于资源、人力不足,很难产生可观的经济规模收益。但是,在合作社制度建设、民主管理上,民间组织的推动显现了独特的优势。一般外部民间组织在推动合作社建立时,特别强调农民主体的参与性,以村民需求为出发点,以村民的角度看问题,把工作重心放在推动村民参与上,注重民主管理。

 

香港社区伙伴( PCD)多年致力于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的推广,前几年与广西的一家合作伙伴共同在南宁市横县设立了生态农业项目点。常驻该项目点的PCD实习生奚吉学说,刚开始只是推动生态农业,但后来发现生态农业的发展不可能永远由外界力量来推动,村民必需作为一个主导力量,才能可持续发展下去。于是我们就推动产生了社区组织——有机种植协会。后来在协会的基础上,农民自主成立了合作社。

 

现在,推动建立社区组织已经成为PCD工作的重点之一,社区组织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功能也越来越多,包括小额信贷基金管理、生态农业推动、有机大米销售、参与社区建设等,也产生了一些很好的影响,如妇女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社区文化、村民自我认同感等都有很大提升。

 

存活了4年的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曾被称为打造新农民的黄埔军校,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在这里学习、培训、交流,直接推动了全国几十家合作社的成立,比如在全国赫赫有名的河南省兰考县南马庄的合作社,从维权转向乡村建设的安徽阜阳南塘村的合作社等。

 

吉林省四平市银监局的姜柏林自称是合作社爱好者,在他的家乡梨树县,他常年走乡串户和乡亲们一起琢磨,终于发现某种经济组织可以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后来从书上了解到,原来这就是早在100多年前出现的合作社。无论是信用合作、消费合作还是生产合作,姜柏林都进行了大量的推动和实验。如今,仅仅是资金互助社这一类组织,在梨树县和周边地区就有30多家。

 

非规范合作社将长期存在

 

有学者断言,70%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假合作社,或是涉农公司翻牌为合作社。中国社科院农业与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认为,目前,发展好的专业合作社,往往是大户主导,设立门槛,排斥小农。今后合作社将长期保持少数专业种植、养殖和营销专业户和大量的小规模兼业农户并存的格局。

 

这种经济效益好、有一定规模、但治理结构不符合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合作社之所以将长期存在,工合国际秘书长杜吟棠认为主要有五个原因。

 

首先,与现有合作社的自发性发展有关。中国农民在选择什么样的经济组织形式上走了很多弯路,当认识到合作社是一条解决问题的出路时,由于并不了解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于是在合作之名下,掺杂了很多先于合作社发展起来的股份制企业等经营模式的经验。这种现象在欧洲早期也出现过,当时因为合作制度不规范,经营容易出现问题,甚至大量失败、解体。一直到英国的罗虚代尔先锋社出现,才提出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从此合作社才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

 

其次,我们的合作社立法也适应和迁就了目前的发展阶段的情况,对合作社基本原则做了一些修改。例如,国家考虑到国内合作社基础薄弱和不规范现状,对合作社的界定采取比较宽松的界定办法。一些不符合国际规范的做法在合作社法里允许存在,比如允许一部分盈余按股分红,允许在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之外设置附加表决权,允许基层合作社吸收20%以下的法人成员。

 

第三,为了鼓励合作社的发展,政府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和政策,如税收优惠、贷款优惠、政府资金扶持、项目扶持等等,这些政策在支持了大批合作社发展的同时,也给那些有游说能力的非合作社企业提供了寻租机会。

 

第四,和现在的登记制度有关。目前合作社登记是备案制。与过去企业登记和商业登记采用审批制相比,对合作社发展有利,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不审批和审核,也给了非合作组织冒名登记的机会。

 

第五,受商品化生产水平低下的小农经济和传统文化的限制。西方农业合作社虽然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但他们的家庭农场基本上是大规模的商品化生产农场,所以他们的合作社是大农的合作。我国大量存在的小农受其经济基础地位的约束,缺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的意识和能力,对大农具有一种天然的依附性。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现存的大量小农逐步转变为商品化生产水平较高的大农的时候,合作社内部社员平等的民主治理意识才有可能真正确立,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才有可能得到完全贯彻。

 

浙江等地较早开展农民专业合作试点,但陈林同样也认为,小农基础上的农民专业合作过于弱小、分散,缺乏社区依托和金融支持,难以做大做强,达到规模优势,更难体现社会公平。《合作社法》在全国施行,由于其他省份的条件不会好过浙江,因此前景不容乐观。

 

总之,因为经济基础的不同,发育阶段的不同,国内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兴经济组织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合作经济还不在同一个发展阶段上。所以,在促进和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总原则下,对合作社的评价标准也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2005年,工合国际从加拿大合作社协会引进了一套评价合作社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DLA),这是一种由合作社成员民主参与,对合作社进行自我评估的工具,对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但这套指标的设计是以加拿大现阶段的合作社作为参照,而我国合作社目前基本上处在相当于欧洲合作社发育初期的阶段。所以,简单套用这套指标就出现很多不适用的内容。为此,工合国际对这个评价系统进行了本土化修改,除了在文字表述上使之更符合国内农村习惯以外,内容上专门设置了新建合作社的评估指标,突出了制度建设、民主参与和公平分配方面的重要性,适当降低对合作社业务管理、长远规划和商业绩效方面的要求,使之更符合国内合作社发展的实际。

 

在小农经济无法在短时期内变成大农经济的条件下,陈林、姜柏林等实践者和温铁军、杨团等研究者提倡学习东亚,如韩国、日本,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综合农协模式,认为它们优于现在的专业合作模式。城乡合作社发育不平衡

 

合作社在欧洲最早发端于城市,但从世界上看,农产品合作社也是主流。工合国际本是为促进中国工业合作社运动而建立的国际性民间组织,1939年始建于香港。截至1942年,工合在全国各地创办了72个工合事务所,3000多个手工业合作社,为抗战前线输送了大量急需物资。解放以后,工合麾下建立的各地工业合作社,全部并入中华全国合作总社,成为后来国内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基础。

 

工合国际秘书长杜吟棠说,工合国际1987年恢复后,运营资金部分来自财政拨款。当时大部分精力放在支持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上。但随着乡镇企业的改制转型,这部分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逐步终结。20世纪90年代末,按照原计划,工合国际不再接受国家财政拨款,主要以申请国际合作项目为主要资金来源,工作内容也随着国内合作组织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国际项目资助重点的转移而转向农村合作领域。

 

2007年合作社立法主要针对农村、农业和农民, 没有将城市合作社立法问题列入日程。但目前城市对于发展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并非没有需求。

 

2006213日,北京的著名学者温铁军、黄平、黄纪苏、韩德强等倡导成立消费合作社,以创立一种新的商品交易模式与城乡合作模式,保障农民利益和城市居民的食品安全。创建城市消费合作社的目的是促进城乡之间的商品流通,将田里劳作的农民和城里工作的居民联合起来。此外,近年来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开展的团购活动大量出现在大中城市,杜吟棠说,团购可以说是一种一次性合作社,而合作社则是一种长期的团购。此外,近年来人们对于合作建房的呼声很高,但是由于一些利益集团对于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垄断,以及国家政策对非法集资的担忧,迄今为止合作建房仍是只闻其声,并没有真正的住宅合作社出现。在国外,农产品营销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两种形式。而我们的立法在回应城市居民合作需求方面还是空白。

 

2009年底,北京成立了打工妹家政工合作社,这样正式挂牌的城市合作社还非常鲜见,它的出现为城市合作社的未来发展展现了另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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