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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09-27      点击次数:2781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章程

2010年9月17日第四届全体委员大会修订通过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全称促进中国工业合作社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Promotion of Chinese Industrial Cooperatives,ICCIC),简称“工合国际”,1939年成立于香港,1952-1986年间中止活动,1987年起在北京恢复活动。

 

第一条  注册

工合国际是由海内外关心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热心合作社促进事业的合作社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组成的国际性民间团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  宗旨

工合国际的宗旨,是在中国促进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促使合作社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

 

 第三条  任务

工合国际实现其宗旨的途径是:

1.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合作社组织、乐于援助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友好团体和热心合作社事业人士的广泛联系,争取对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国际支援;这种支援可采取多种形式,如合作社项目资助、捐赠、人力资源开发、合作社立法技术援助、国外合作社考察与经验交流、合作社国际研讨会、合作社出版物与资料交流,以及开展合作社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等等;

2.利用各种机会和形式宣传和推广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了的合作社原则;

3.以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了的合作社原则为指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作社发展可行途径,促进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

4.推动为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各种合作社支持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5.通过各种可行途径同政府沟通,促进合作社立法和政策调整,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

6.培训合作社人才,特别是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人才;

7.提供合作社咨询服务;

8.发展与加强同现有合作社组织和合作社促进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9.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发展合作社经济的任务;

10.支持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国内外合作社经验与信息的交流。

 

     第四条  委员和团体会员

赞成本会宗旨、承认本会章程的自然人或法人,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被接纳入会的自然人成为委员,被接纳入会的法人成为团体会员。每个团体会员可选派一位代表为委员。

团体会员包括合作社企业、合作社组织、合作社促进组织和支持合作社事业的其他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团体会员须具备法人资格。

申请人须按本会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一名委员介绍和一名委员附议,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成为委员或团体会员。

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可授予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以荣誉称号、名誉职务,或者聘请为顾问。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1.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取本会编发的资料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由退会的权利。

 

团体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选派一位代表为本会委员,行使委员权利;

2.派人参加本会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培训、咨询和其他服务;

4.获取本会编发的培训教材和其他资料,以及可提供的国内外合作社信息;

5.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自由退会的权利。

 

委员和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会章程,不从事任何损害本会宗旨的活动;

2.支持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支持和参与合作社促进事业;

4.按规定缴纳会费:(1)委员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以后不再缴纳会费;(2)团体会员逐年缴纳会费,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应被视为自动退会。 (注:关于委员会费事宜,将根据委员反馈意见,在下次执委会会议上讨论和最终决定。)

 

第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会全体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选举或罢免执行委员会成员;

2.制定或修订章程;

3.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司库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发展战略和方针任务;

5.决定本会终止;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必要时,全委会可利用通讯方式举行。

提交全委会审议并作决定的事项,应由秘书处将有关资料至迟在表决前十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

全委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为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

执委会成员(含主席、副主席)人数不少于9名(含9名)、不超过15名(含15名)。每届执委任期至下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连选连任。

 

执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其职责是:

1.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或接受主席、副主席请辞;

2.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决定秘书长任务和薪酬;

3.贯彻本会章程,执行全委会决定的发展战略、方针任务;

4.审定和监督执行年度工作规划及相关预算,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5.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每年用通讯方式向全体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财务收支情况);

7.任免司库,制订和监督执行财务制度,聘请审计机构,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

8.决定机构设置,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全委会闭会期间,执委会可代行全委会部分职权,如个别执委因故需要变动时,可由执委会讨论通过,并报下一次全委会追认。

 

执委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主席或半数以上执委或20名以上委员建议可以临时召开。

执委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执委参加为有效。执委会决议,以参加会议的执委半数以上赞成为有效,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执委会会议纪要应由秘书处发送参加会议的执委过目确认,然后发送全体委员。

执委会会议议程和需要该会议作决定的有关资料,由秘书长负责在会议前至少一周(含一周)送达全体执委。

 

每位执委有坚持参加执委会会议和决策事宜,并承担执委会分工或委托工作的义务。无力履行此义务的,可向执委会请辞。执委连续三次不参加执委会会议,且未事先说明原因请假的,应被视为自动辞去执委职务,由执委会授权秘书长向全体委员通告。秘书长负责记录每次执委会会议参加、缺席执委名单。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至四名。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1.主持全委会和执委会会议;

2.执行全委会和执委会决议,在执委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

3.听取秘书长工作情况汇报,处理秘书长请示的事宜;

4.依据执委会决议精神,对日常工作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作出决定,并将议定事项向下次执委会会议报告;

5.主席经执委会授权,签署本会同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秘书长和秘书处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长由主席或副主席提名,经执委会通过聘任。该决议以参加会议的执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为有效。

秘书长参加执委会会议,有发言权和建议权,但无表决权。

 

秘书长对执委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依据本会章程和全委会、执委会决议,主持本会日常业务;

2.主持秘书处工作,执行执委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3.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工作安排,编制相关预算,提交执委会审议;

4.向执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5.为全委会会议、执委会会议和其他会议组织文件准备和会务工作;

6.向执委会提出事业开发和工作改进的建议或方案;

7.负责编印《工合国际通讯》和管理工合国际网站。

 

 第八条  附则

本会财政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本章程经全委会通过后生效,执委会制定实施细则。章程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执委会。

 

 

 

附录

关于《章程》第六条有关执委义务的规定的解释

2008年第二次执委会会议一致通过,2008年6月19日)

《章程》第六条规定:

“每位执委有坚持参加执委会会议和决策事宜,并承担执委会分工或委托工作的义务。无力履行此义务的,可向执委会请辞。执委连续三次不参加执委会会议,且未事先说明原因请假的,应被视为自动辞去执委职务,由执委会授权秘书长向全体委员通告。秘书长负责记录每次执委会会议参加、缺席执委名单。

1. 本条款规定了执委的基本义务:“每位执委有坚持参加执委会会议和决策事宜,并承担执委会分工或委托工作的义务。”这对执委会有效运作是必要的,因为执委会是工作机构,不应该有不承担任何工作义务(包括参加执委会会议)的挂名执委或荣誉执委。

2. 因此,“无力履行此义务的,可向执委会请辞。”这是《章程》赋予执委个人的主动权。

3. 如果一位执委既未履行上述义务,也未主动请辞,则执委会依据《章程》有权作出相应决定。这就是:“执委连续三次不参加执委会会议,且未事先说明原因请假的,应被视为自动辞去执委职务,由执委会授权秘书长向全体委员通告。”执委会会议对“应被视为自动辞去执委职务”的情况审议后须作出正式决定,依此决定“授权秘书长向全体委员通告”。

4. 为正确实施本条款,需要“秘书长负责记录每次执委会会议参加、缺席执委名单”,并向执委会会议通报“执委连续三次不参加执委会会议,且未事先说明原因请假”的情况。

5. 执委不能参加执委会会议时,须“事先说明原因请假”。口说无凭,应“事先”通过E-mail或其他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正式请假。但对病假应予照顾。

6. 执委“坚持参加执委会会议和决策事宜”,是指执委本人参加会议,因为全委会选举的是执委个人,不是执委单位或执委团体。

7. 执委有时因故未能出席执委会会议,但通过E-mail或其他形式对会议议程讨论的问题发表了具体意见的,意味着他(她)履行了参与“决策事宜”的义务,因此应视同为参加会议。这对居住境外的执委尤其适用。

8. 为保证执委能够履行其义务,《章程》第六条同时规定:“执委会会议议程和需要该会议作决定的有关资料,由秘书长负责在会议前至少一周(含一周)送达全体执委。” 按此规定,如果会议召集人临时决定开会,以致秘书处未能“在会议前至少一周(含一周)”将议程和有关资料送达全体执委,从而执委未能参加会议的,不应计入执委不履行《章程》第六条规定的参加执委会会议的义务。

 (有待报送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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