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副主席
苑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快速增长通道。据农业部农村经营管理总站提供的最新数据,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量已经突破35万家,实有入社农户2800万户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遍布农业各个产业,经营内容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农户所认知,成为农户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专业化生产水平的一种重要组织载体。但是发展规模小、经营实力弱、运行不规范、市场竞争力有限,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亟待提升是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
从未来发展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成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奋斗目标,面临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的发展转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增加农民增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现代载体作用,也才能实现农村合作事业自身全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大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遵循自愿互利原则发展联合社(会),开展合作组织与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不失为一条切实而有效的途径。
联合社(会)是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适应外部竞争环境的产物。它本质上是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的合作组织之间为节省交易成本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安排。从联合社(会)产生的直接动因看,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种。
第一,避免冲突,防止同业成员间恶性竞争。当行业内部竞争加剧后,合作组织利益的实现及其多少日益依赖于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受制于资源稀缺性,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合作组织通常会自发地选择建立联合组织,通过建立行业内成员间的有效秩序,以组织内部的协调机制取代外部价格机制来解决行业内成员间的利益冲突,并实现比没有合作时更高的收益。
第二,形成合力,提升市场话语权。农产品生产市场近似于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产业进入门槛低,大量分散、超小规模的农户生产相同的产品,他们是价格的接受者、无法左右市场。对于农户而言,面临的是一条水平的需求曲线。但是农产品加工品市场在许多情况下却是一种寡头市场——整个行业被少数几家企业所控制,行业存在进入壁垒;或是垄断竞争市场——许多企业生产有差异的产品,从而面对一个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意味着每个销售者可以有某种程度的提高或降低价格的可能。合作组织通过联合,可以形成一种集体力,改善定价权、从而改善市场结构,发挥竞争标尺作用。最为典型的奶业类合作联社,对于提升与乳品企业的谈判权,提高鲜奶销售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交易不确定性、节省交易成本、促进纵向一体化经营。
二、政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组织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21世纪以来,在浙江、山东、江苏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的地区,开始出现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松散联合与紧密合作的现象,合作组织之间以产业、或产品或是地缘为纽带,组成专业性的联合社或区域性的联合会。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崛起,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开始成为一种常态,并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首先是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联合社的问题没有涉及,但是一些省份在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或条例时,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如辽宁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10)提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社(会)或者总社。《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更是明确,“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社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是有效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成立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追求共同利益的一次的集体行动,由于成员间存在“搭便车”的负激励和信息不对称的双重障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社(会)普遍存在发起人供应不足的问题。政府利用自身的社会动员力和社会信誉度,牵线搭桥,协调、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联合社(会),不仅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启动成本,而且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组织改善资金、土地、技术、市场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发挥了公共平台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走向联合是必然趋势,这一进程在我国农村刚刚起步,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它必将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升整体市场竞争力、向着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方向迈进,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方式从数量增长到能力提升转型的有力的支撑点。而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不可或缺,将保障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转型进程的顺利进行。(本文为中国社科院重大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研究》阶段成果(YZDA2009))